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 发布人:中国镁质材料网
- 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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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从事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植被恢复抵押金”、第二款中的“从事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删除第十一条 “从事菱镁、方解石矿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准销手续,并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准运手续。禁止无准销、准运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和运输菱镁、方解石矿石。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菱镁、方解石矿区出入口设立菱镁、方解石矿产品检查站,监督检查菱镁、方解石矿石运输环节,检查核实有关证件和税费票据”。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县外的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开办菱镁、方解石精深加工企业”、第三款“自治县对运往县外的菱镁、方解石矿石征收矿石总价款的30%的矿产资源保护费”、第四款“矿产资源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产品开发、精深加工、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其它修改: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条例》中的“必须”、“应”修改为“应当”;“或”修改为“或者”。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