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9-02-27
- 浏览量:1467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6.76
:001.4
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GB10324--88
Reft’sctoryproducts-definitionsofmodel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粘土质、高铝质、硅质和镁质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标准适用上述耐火制品的分型。
2粘土质耐火制品
2.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2.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8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2.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5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i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1个大于50°~75°的锐角。
2.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0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1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或洞。
3高铝质耐火制品
3.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3.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3.8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 1个大于50°~75°的锐角。
3.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营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三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4硅质耐火制品
4.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4.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6kgl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山;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4. 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2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1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2个;
f.l个大于50°~75°的锐角。
4·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2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50°的税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5 镁质耐火制品
镁质耐火制品包括镁砖和镁硅砖、镁铝砖、镁铬砖。
5.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5.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4~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0.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5.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3.5~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1个大于50°~75°的锐角;
f.不多于2个孔或洞。
5.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3~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o~50o的锐角;
g.不多于3个孔或洞。
6说明
6.1尺寸比例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
6.2下列尺寸不参加比例。
a.构成沟、舌、孔、洞、凹角、圆弧的尺寸;
b.4沟、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下图所示的33mm尺寸;
c.5子母口尺寸;
d.制品成型工艺所需要的截角、圆弧尺寸。
6.3圆弧半径R<10mm,不作圆弧计算。
6.4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压方向的尺寸。
6.5制品单重以成品的单重为准。
6.6分型定义中,凡砖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例如重量、尺寸、厚度等),砖型类别按其他特征确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耐火材料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道行、史敏、贝神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SM-75(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作废。
:001.4
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GB10324--88
Reft’sctoryproducts-definitionsofmodel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粘土质、高铝质、硅质和镁质耐火制品的分型定义
标准适用上述耐火制品的分型。
2粘土质耐火制品
2.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2.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8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2.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5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i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1个大于50°~75°的锐角。
2.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0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1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或洞。
3高铝质耐火制品
3.1标型
规定230mmXll4mmX65mm为标型砖。
3.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3.8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 1个大于50°~75°的锐角。
3.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营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
f.三个30°~50°的锐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4硅质耐火制品
4.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4.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2~6kgl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山;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4. 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2~12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s;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1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2个;
f.l个大于50°~75°的锐角。
4·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1.5~2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50°的税角;
g.不多于1个孔成洞。
5 镁质耐火制品
镁质耐火制品包括镁砖和镁硅砖、镁铝砖、镁铬砖。
5.1标型
规定230mmx114mmx65mm为标型砖。
5.2普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
a.重量为4~10kg;
b.厚度尺寸为55~75mm;
c.不多于4个量尺;
0.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
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5.3异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
a.重量为3.5~18kg;
b.厚度尺寸为45~9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
e.1个大于50°~75°的锐角;
f.不多于2个孔或洞。
5.4特型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
a.重量为3~35kg;
b.厚度尺寸为35~135mm;
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
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
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
f.l个30o~50o的锐角;
g.不多于3个孔或洞。
6说明
6.1尺寸比例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
6.2下列尺寸不参加比例。
a.构成沟、舌、孔、洞、凹角、圆弧的尺寸;
b.4沟、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下图所示的33mm尺寸;
c.5子母口尺寸;
d.制品成型工艺所需要的截角、圆弧尺寸。
6.3圆弧半径R<10mm,不作圆弧计算。
6.4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压方向的尺寸。
6.5制品单重以成品的单重为准。
6.6分型定义中,凡砖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例如重量、尺寸、厚度等),砖型类别按其他特征确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耐火材料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道行、史敏、贝神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SM-75(耐火制品的分型和定义》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