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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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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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17〕14号)要求,结合大石桥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大气十条》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到2017年12月31日,全市PM10、PM2.5浓度分别控制143微克/立方米、99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标比例达到65.2%;到2018年3月31日,全市PM10、PM2.5浓度力争控制在107微克/立方米、7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标比例66.3%。
实施范围:大石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园区、镇、街道办事处
实施时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巩固中央环保督察综合整治成果和重点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小锅炉淘汰、散煤污染综合治理、扬尘综合整治、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
城市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10月31日前全部淘汰,实现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拆除且报省、市政府同意后的燃煤小锅炉要采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加大工业园区、农村现有锅炉的拆除力度,年底前工业园区、农村现存燃煤小锅炉同比减少10 %以上,对未拆除的燃煤锅炉要采取相应的环保设施并能够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经信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房产管理所;配合部门:各相关园区、镇、街道办事处)
2.推动20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对20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加快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进度, 9月30日前未完成安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实现联网,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同时加大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查处力度,对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20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11月30日前要完成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行为严重的要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督促企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环保局、房产管理所、相关园区、镇、街道办事处)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度燃煤锅炉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营质监联〔2017〕1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质量安全和能效以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等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锅炉煤场、灰场扬尘整治,对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的依法处罚。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二)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4.加快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钢都街道办事处、金桥街道办事处、石桥街道办事处、青花街道办事处10月底前要完成市主城区重点区域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散煤复烧。同时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在10月底前出台散煤清洁化实施方案,对辖区建成区内使用散煤的用户按照“动迁一批”、“替代一批”、“并网一批”的原则完成分类治理,11月1日起采取错时燃煤、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或清洁能源等切实可行的临时性措施,减少集中时段污染,力争2018年3月底前完成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农发局、财政局、交通局)
5.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禁止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上限处罚。(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服务业管理执法大队)
(三)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6.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全面清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的管理情况,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各项扬尘防控措施要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铺装或遮盖。采暖季期间,原则上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征收办)
7.加强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密闭改造
按照《营口市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方案》(营政办明电〔2017〕20号)的要求,推进渣土车密闭改造,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城区内。开展联合执法(每月不少于三次),加大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减少运输车辆散料沿途泄漏和遗撒。(牵头部门:交通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征收办、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8.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整治
加强道路保洁,扩大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主城区内哈大路、振兴路、人民大街、石桥大街、镁都大街、营大路、和平大街、八一路等22个重点街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100%,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每半月对路面冲洗1次(雨雪天可不扫,路面结冰可不冲洗),城区其他道路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增加作业时间、频次等方式确保机械化道路清扫率不低于90%。同时积极申请资金采购车辆,力争主城区2018年城市道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95%以上。其他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主城区管理要求和标准扩大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机械化道路清扫率不低于90%,2018年道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财政局)
9.堆场扬尘污染整治
开展露天开采的矿山和尾矿库以及工业企业堆场、煤场、砂石料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扬尘整治工作,达到扬尘控制标准要求。砂石料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依法取缔或清运,对未取缔或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
10.道路两侧裸露土地覆盖
2017年10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国道、省道道路两侧未绿化的裸露土地要全部铺设防尘网布,做到“黄土不露天”,对产生的残土等要做到随产随清。同时建立周巡查制度,对未覆盖的裸露土地或残土及时覆盖或清运。(牵头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交通局、林业站)
(四)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1.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在完成年度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行业新能源汽车占比。加大查处冒黑烟车辆执法检查力度,要重点检查货运、公交、长途客运、旅游、以及渣土运输等施工车辆,严防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划定的“绿标区、路”,要有效利用公安交警现有监控体系,依法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黄标车。(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交通局、环保局)
12.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加大油品监管力度,不得供应车用乙醇汽油及车用柴油之外的普通汽油、车用甲醇汽油、普通柴油等其他油品。实现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对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服务业管理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3.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
对全市小浴柜、小塑料、小石材、小选矿、小砖厂、小化工等“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处置。无环保手续的,坚决取缔,做到“两断三清”, 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环保设施不健全、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查处;对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并严格监管,园区外企业加快实施搬迁改造升级。(牵头部门:环保局)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加强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以国控、市控大气污染排放企业为重点,采取驻厂监管、随机抽查、在线监控等方式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已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在线验收工作。对列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排污名录的37家企业实施驻厂监管,10月31日前对未完成治理、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详情见附件)。(牵头部门:环保局)
15.扎实推进VOCs综合整治
加强石油、化工、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提标改造,对石化行业9月30日前未完成整治,未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全部立案处罚、停产整治;涂装、印刷等行业12月31日前要完成VOCs整治,逾期依法进行处罚、停产整治,实现全市石油、化工、涂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全覆盖。(牵头部门:环保局)
16.加强镁砂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在省镁砂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出台之前,按照《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加快推进在线、工况法传感器安装及提标改造工作,按照标准要求组织验收。对9月30日前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要进一步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按时完成镁制品企业整治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经信局)
17.采暖季期间推进重点企业错峰生产
要根据本地区环境质量目标并结合产业行业特征,对重点企业制定错峰生产或减产方案,同时对重点运输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方案,实施“一厂一策”,避免采暖季期间污染物排放叠加。(牵头部门:经信局、交通局、环保局)
(七)推进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18.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秋冬季秸秆焚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减少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叠加。(牵头部门:农发局、各相关园区、镇、街道办事处;配合部门: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财政局等)
(九)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9.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
在全部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基础上,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要在网站上时时对外发布。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气象局)
20.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工作报告、值班制度,按照要求修订完善本地区、部门、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发生中度污染天气预计还将持续上升时,要参照《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要求,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控工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采取限产、停产等应对措施,遏制雾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牵头部门:环保局;配合部门:经信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发局、公安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等)
三、职责分工
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是本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推进,指导督促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落实。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营委办发〔2016〕34号)及《关于印发大石桥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4号)中职责分工,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配合部门落实任务要求,分头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属地管理。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分线负责,切实担负起攻坚行动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靠前指挥,亲自研究调度,亲自督办解决。
(二)强化执法监管和处罚。各相关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组织骨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摸排等方式,确保不留下任何盲区和死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强有力措施,严肃查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攻坚行动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曝光,对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进行报道。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大气污染行为。
(四)严格要求,强化督查。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上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于每月1日前由专人上报攻坚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的园区、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上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