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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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环保发【201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规范、有序,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菱镁产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工作管理机构。成立“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共9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工作,对全市菱镁产业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重点督办,对相应职责审核准入条件。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经信委要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控制开采规模,实现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菱镁产业从产业链价值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国土局要规范我市菱镁矿资源开采秩序,打击盗采、越界开采、超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林业局要清理整顿并依法打击非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水利局要核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安监局要对矿山开采企业和镁砂加工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国税局、地税局要清查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严厉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环保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镁砂企业进一步提出扬尘治理方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安局要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案。
三、严格复产企业审核流程
各有关地区要对照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申请复产的企业要先后按照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环保局的审验程序办理,形成初审意见,由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审核,报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特此通知。
鞍山环境保护局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林业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