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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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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另外,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资讯,行情)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资讯,行情)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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