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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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计税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后的余额。
(3)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
(2)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设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将上述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计税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后的余额。
(3)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
(2)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设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将上述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